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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即日起开展为期3个月煤矿安全集中整治

发表时间:2019-12-02   来源:中国煤炭资源网    点击:707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11月28日发布《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即日起,开展为期3个月的煤矿安全集中整治。

《通知》指出,此次煤矿安全集中整治的重点内容包括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上级公司向所属煤矿超额下达生产指标的,一些煤炭赋存条件较好的地区突击蛮干的;超层越界开采和违法违规开采保安煤柱的,以假图纸、假密闭等隐瞒作业地点生产的;采用巷道式采煤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设备、工艺的;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完善、运行不正常的,井下违规放炮、动火的,瓦斯超限作业的;火区、高冒区、采空区等隐患排查治理和密闭管理不到位的。

此外,还包括采深超千米灾害严重矿井未落实限产、减人、缓采、禁采、退出等措施的,高风险煤矿“体检”发现的问题未按要求整改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自然发火、水害严重矿井治理措施不落实的;已列入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应淘汰退出仍以“过渡期”“回撤设备”等名义违规生产的;停产停工矿井违规复产复工的,技改矿井不按批准工期施工的;采掘工程违规承包、以包代管,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各地认为应当集中整治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要求,各地区要统筹协调推进,将集中整治作为岁末年初工作的重中之重,与“打非治违”、煤矿重大灾害防治、落后产能淘汰退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企业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等工作有机结合,用好明查暗访、预防性监管监察、执法公示、公开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确保集中整治取得实效。

《通知》明确,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要向所属煤矿派驻工作组,压责任、查问题、除隐患,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有效防范风险。凡是难以保证安全的煤矿或者采掘工作面,必须坚决停产停工。对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和托管煤矿,实行统一管理,做到“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严禁违规转包分包。

《通知》强调,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提前分析研判煤矿重大安全风险,聚焦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是否到位,结合集中整治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实施精准监察。对发现的隐患,要责令煤矿立即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停止作业;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特别是重大隐患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曝光公示。

同时,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尤其要按照《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倒查“关键少数”责任,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对发现的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查处,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及时协商处理,不得互相推诿。要用好“行刑衔接”、“黑名单”、“联合惩戒”等重要手段,严肃追究责任。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

煤安监监察〔2019〕4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的部署要求,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以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目标,依法严厉打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推动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管理制度,强化隐患排查和风险预防控制,推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自即日起,开展为期3个月的煤矿安全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内容

(一)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上级公司向所属煤矿超额下达生产指标的,一些煤炭赋存条件较好的地区突击蛮干的;

(二)超层越界开采和违法违规开采保安煤柱的,以假图纸、假密闭等隐瞒作业地点生产的;

(三)采用巷道式采煤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设备、工艺的;

(四)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完善、运行不正常的,井下违规放炮、动火的,瓦斯超限作业的;

(五)火区、高冒区、采空区等隐患排查治理和密闭管理不到位的;

(六)采深超千米灾害严重矿井未落实限产、减人、缓采、禁采、退出等措施的,高风险煤矿“体检”发现的问题未按要求整改的;

(七)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自然发火、水害严重矿井治理措施不落实的;

(八)已列入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应淘汰退出仍以“过渡期”“回撤设备”等名义违规生产的;

(九)停产停工矿井违规复产复工的,技改矿井不按批准工期施工的;

(十)采掘工程违规承包、以包代管,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

(十一)各地认为应当集中整治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地方政府明确的牵头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定检查对象、内容和要求,落实工作措施和时间表、路线图,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确保集中整治有序开展。

(二)统筹协调推进。要将集中整治作为岁末年初工作的重中之重,与“打非治违”、煤矿重大灾害防治、落后产能淘汰退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企业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等工作有机结合,用好明查暗访、预防性监管监察、执法公示、公开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确保集中整治取得实效。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要向所属煤矿派驻工作组,压责任、查问题、除隐患,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有效防范风险。凡是难以保证安全的煤矿或者采掘工作面,必须坚决停产停工。对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和托管煤矿,实行统一管理,做到“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严禁违规转包分包。各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开展自查自改,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尤其是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关键领导岗位的安全生产法定责任,保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生产安全系统完善可靠、重大灾害有效防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

(四)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要落实煤矿安全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对每一个煤矿明确一个日常安全监管主体,避免监管盲区和监管责任不明、层层下放。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停工停产整改、列入去产能和长期停工停产煤矿,逐矿明确专人盯守或巡查责任,针对不同类型煤矿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五)加强监察执法和指导。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提前分析研判煤矿重大安全风险,聚焦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是否到位,结合集中整治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实施精准监察。对发现的隐患,要责令煤矿立即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停止作业;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特别是重大隐患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曝光公示。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发挥好分片督导作用,强化对重点产煤地市联系指导和服务,对发现的煤矿安全生产典型违法违规行为、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向地方党委和政府进行报告、通报,提出监察建议。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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