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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发表时间:2024-06-18   来源:系统管理员   点击:71
        
  • 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上一条:附则
下一条: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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